2018年10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陈旭受贿案,对被告人陈旭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旭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旭先后利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副书记、中共上海市委副秘书长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案件处理、工程承揽和公务员录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0年至2015年,陈旭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23.697909万元。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陈旭身为司法部门领导干部,滥用司法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鉴于陈旭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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