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13岁小学生肢解同窗:不追究刑事责任”一事在网络上引发关注。随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经核实,法院并未受理此案的刑事诉讼,其民事部分已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部分媒体报道内容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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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 刑事责任年龄划分需综合考虑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8-10-27 09:06

  原标题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划分需要综合考虑

  对话动机

  近日,“13岁小学生肢解同窗:不追究刑事责任”一事在网络上引发关注。随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通报称,经核实,法院并未受理此案的刑事诉讼,其民事部分已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部分媒体报道内容不实。

  尽管上述事件已经告一段落,但是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讨论却还在继续。对此,记者与业内专家展开对话。

  对话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  曲新久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洪道德

  北京律师       张起淮

  《法制日报》记者    杜晓

  《法制日报》实习生   史欣伟

  我国对刑责年龄划分与国际一致

  记者: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未满14周岁是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时期,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曲新久:将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规定为14周岁是考虑到全国未成年人的生长发育年龄和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例如处于亚热带气候的珠三角地区,不仅气候湿润宜人,经济发展水平也很高,就那个地区未成年人生长发育情况来看,无论生理还是心理发育都会早于一些北方地区。北方地区就其气候来说,一般不会促进儿童提早生长发育。而刑法的规定有其充分考虑,在参考国外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年龄规则同时,再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和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后认为,14岁以后的儿童才有足够辨别能力,才能承担刑事责任。

  洪道德:我国当初在制定刑法时经过各个学科、各个方面的调研,最后认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具备刑事辨别能力或者说没有自控能力,不承担刑事责任,这并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人或者案件。即使以后刑法所规定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降低了,对于过去发生过的案件也是不适用的,毕竟“法不溯及既往”。

  张起淮: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参见刑法第十七条,具体为: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随着年龄日渐增长,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会经历从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能力,到能部分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能力,再到完全能够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能力这几个阶段。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少年儿童成长发育的实际情况和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客观需要,将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进行了划分。

  2004年,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最终形成了《国内法与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决议”明确,适用特殊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14周岁,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能适用教育措施。可见,我国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与国际上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总体规定和趋势是一致的。

  怎样应对犯罪低龄化问题

  记者:在一些未成年人做出犯罪行为之后,其监护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洪道德:监护人只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我国刑法也同时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如果造成了非常严重后果,可以对其进行管制教育、收容教育。

  张起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记者:纵观近年来的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某些时候呈现出低龄化趋势,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曲新久:未成年人犯罪之所以呈现低龄化趋势,一方面是因为经济迅速发展,新事物不断涌现,网络科技触手可及,让未成年人在扩大视野的同时,也提早接触了一些不好的东西。就拿网络游戏来说,虽然能起到一些益智功能,但有些游戏充斥着暴力、血腥等不健康内容,对心智发育不够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可能会进行模仿。另一方面,不同未成年人群体具体情况不同,例如留守儿童,要考虑到教育监护的问题。

  洪道德:之所以出现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一方面是社会发展比较快,尤其是获取资讯、知识等手段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态势。各种各样的未成年人教学活动也愈发普及。因此,总体上讲,未成年人对客观事物的认知水平一直在提高,认知年龄越来越小。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一般家庭的经济条件都越来越好,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儿童身体发育提前。

  张起淮:随着经济发展、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和信息技术进步,未成年人在生理发育方面成熟的时间日益提前,思想和观念也越来越复杂,催生了犯罪低龄化问题。因此,需要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进一步加强教育、引导和管理,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记者:面对犯罪低龄化问题,法律层面应该如何应对?

  洪道德:从目前的情况综合来看,未成年人在十四岁是否具有刑事辨别能力与刑事自控能力、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能力门槛,是一件值得讨论的事情。如果各方面资料都显示无论是心理年龄还是身体年龄,十四岁都完全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那么未来修改这一年龄时,具体要降低多少则需要社会各界共同研究,需要立法者广泛征求意见。

  平时也需要做一些工作,包括加强学校、社会、家庭联动教育,从小培养孩子的法治观念和是非观念非常重要。不仅要求成年人时刻铭记法律,还需要从孩提时代培养法治观念,从小就树立良好的法治意识有助于未成年人更好更顺利地成长。

  家长应该对孩子充分发挥监护作用。在一些未成年人恶性案件发生过程中,为什么没有人发现?现在有些家庭房子越住越大,孩子越来越独立,家长却非常明显地处于缺席状态,在一些案件中未成年人拥有极大的可以掌控的封闭空间。

  张起淮:面对犯罪低龄化问题,可以在进行充分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完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应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切不可逾越法律规定,严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

  民事赔偿如何体现公平公正

  记者:由于未满14周岁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从民事赔偿的角度来看,应该如何体现公平公正?

  张起淮:赔偿数额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规定了在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应赔偿的项目和标准。

  例如,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因此,需要考虑受害人年龄、受案法院所在地生活水平、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衡量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公平公正。

  记者:随着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出现,也有人质疑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对此应该如何看待?

  洪道德: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刑事责任年龄是否需要降低,二是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是否需要加大。

  张起淮:应当说,随着社会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具体到一些个案是否就表明未成年人保护法亟待完善,还需要进一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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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杜晓] [编辑:胡恺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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