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决议,针对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问题,依法打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老年群众消费维权服务工作,积极保障老年群众的健康诉求和消费权益,为老年群众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决议》规定,省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广播电视和公安部门将组织开展对老年人保健产品消费领域侵权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针对该消费领域严重存在的“洗脑”式欺诈销售问题,在完善立法方面,规定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消费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食品及其他产品违法行为线索,提供违法行为证据,对举报内容属实的,给予不同标准奖励;保健产品的经营者利用临时场地开展集中式体验、宣传、销售活动的,场地提供者应当核查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查询经营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真实信息;60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自媒体销售等形式购买的保健食品及其他产品,商品完好情况下,七天内有权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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