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海南日报记者从海口市政府获悉,该市日前召开市政府常务会,原则性审议通过了《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若干规定》(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对网络销售额靠前的企业、电商园区运营、农村电商等进行奖励和扶持。其中,电子商务重大项目最高补助增加至100万元。
据了解,《海口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扶持若干措施(试行)》(下简称《措施》)已于2018年1月失效。为扶持海口市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政策和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海口对原《措施》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增补,形成了《规定》。
新增了网络销售额奖励。《规定》明确,对在海口注册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且在当年申报企业范围内年电子商务销售额排名前10位的企业给予奖励。电子商务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奖励;电子商务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奖励;电子商务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奖励。
提高了电子商务重大项目建设最高补助额。对围绕电子商务发展而投资建设的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区域总部、物流仓储中心、配送中心、快件集散中心、分拨中心、电子商务大数据服务平台等重大电子商务投资项目,评选5至10个项目,给予实际投资30%的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额最高可达100万元。
鼓励农村电商发展。对于搭建具有覆盖全区、镇的电商扶贫中心,并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运营商给予奖励。区级、镇级电商扶贫中心并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运营商,分别给予50万、30万的奖励。电商扶贫中心发出的快递、包裹统一扶贫logo标识的,每单给予5元的补贴。单家运营商奖励最高可达100万。
同时,《规定》要求,鼓励组织举办电子商务相关的宣传推广、技能比赛、人才培训、会议会展等活动,经政府部门备案的相关活动,按照每人每天600元给予补助,单个活动补助最高可达30万元,单个企业(或组织)补助最高可达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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