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张某、曹某是海南某药业公司的推销员,为牟利而将含有可待因毒品的27箱“咳嗽水”私下贩卖给贩毒人员,被一审法院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各处罚金1.5万元,同时继续追缴二人的违法所得。二被告人上诉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2016年3月至5月,赵某(另案处理)分别联系张某、曹某购买某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张某先后两次从四川省都江堰市的三家卫生站或诊所共购得16箱口服溶液,重约192960克,卖给赵某得款3.68万元;曹某也先后两次从都江堰市的两家诊所共购得11箱口服溶液,重约132660克,卖给赵某得款2.384万元。随后,赵某通过快运公司先后将口服溶液托运到海南省海口市卖给林某(另案处理),林某又转运至儋州市那大镇,分别散卖给其他人。
经鉴定,送检的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每包净重10.05克,检出可待因、麻黄碱、愈创甘油醚成分,其中可待因含量为0.06%。2017年1月19日,张某、曹某在四川省成都市被公安民警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曹某违反国家对管制药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含有可待因毒品的口服溶液而各自贩卖给他人2次,其中,张某贩卖约192960克,可待因数量约115.776克;曹某贩卖约132660克,可待因数量约79.596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鉴于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张某、曹某均上诉称,其出于医疗目的将咳嗽水专卖给同是公司医药代表的赵某的行为,只是违反了有关药品销售的国家规定,不具有贩毒的主观故意,咳嗽水既是药品又是毒品,但不等于毒品,故应有所区分,其行为仅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从轻处罚,依法改判。
针对二人的上诉理由,海南二中院经查,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管理的通知及食药监相关文件可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所有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均要求登记造册,按规定出售。购买者赵某因贩卖毒品已被法院判处刑事处罚,系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二上诉人明知不得将国家规定管制的药品私自销售,还将大量含可待因的口服溶液出售给贩卖毒品的赵某,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张某、曹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其上诉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遂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切勿滥用“咳嗽水”
可待因是一种存在于罂粟中的生物碱,具有止痛、止咳等功效,其药理作用与吗啡相似,长期大剂量应用会产生快感和幻觉,并易使人上瘾,产生生理和心理上的依赖,严重损害身体健康。
可待因口服溶液是一种治疗感冒咳嗽的处方药,在2015年5月1日被列入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只能在正规医院通过专业医生的处方才能购买,其他任何途径销售都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正常使用可待因口服溶液是安全有效的,若过度服用极易成瘾,为了自己的身心健康,切勿滥用含可待因成分的“咳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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