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严格控制督查总量和频次
各部门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综合性督查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海南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指出,严格控制督查总量和频次,各部门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综合性督查。
《规则》指出,建立省政府统一领导、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协调、省政府督查室组织实施的工作体系。同时,进一步明确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我省主要督查范围包括如下几方面:(一)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三)省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省政府领导调研、讲话明确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四)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中有明确办理要求或要求阅示、阅批、阅酌、阅研、阅处的批示件贯彻落实情况。(五)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它督查督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根据《规划》,我省将建立督查统筹协调机制。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省政府各部门每年12月上旬前,将下一年度拟开展的涉及市县政府以及本系统全省性的业务督查事项报省政府办公厅研究审核,按程序报省政府领导审批,以年度计划的形式印发执行;非全省性、非综合性的专项督查,要搞好统筹计划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等。
同时,严格控制督查总量和频次。各部门原则上每年开展1次综合性督查,要按照能合尽合、能简尽简的原则合并开展,同类事项合并进行,防止重复督查、层层加码;要简化程序、改进方法,压缩规模和时间。省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加强与省委督查室等部门的沟通联动,定期通报督查工作动态,建立督查信息和结果互认制度,做到一定时间内同一事项只有一支力量督查,督查结果多个部门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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