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教育厅下发对涉及教育的53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民办学校教学质量低还不整改
严重者吊销办学许可
近日,省教育厅办公室印发《海南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对涉及教育的53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进行说明。
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教育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等53类违法行为,《基准》详细说明了法律依据、裁量阶次、材量因素及裁量基准。
其中,针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基准》将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1990年2月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对一般违法行为,将限期整改;较重违法,将停止招生;严重违法,将停止办园。
针对“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基准》将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对一般、较重、严重违法行为,将分别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学的处罚。
针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情况,《基准》将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一般、严重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同时,针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情况,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基准》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针对“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的,《基准》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严重违法的,将没收、吊销办学许可证。
此外,针对“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对一般违法,将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较重违法,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严重违法,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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