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7日消息(记者钟圆圆)12月7日,海南省教育厅、中共海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消防总队五部门联合印发《海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规范海南校外培训市场准入机制,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标准》强调,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户内等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以学龄前幼儿、小学生、初中生为培训对象的,办学场所不得超过3层,以高中生为培训对象的,办学场所不得超过5层。
“中国”“中华”不能用 禁止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
《标准》规定,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或者其他可能误导公众的文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设有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办学类别及主要业务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校外培训机构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设置管理人员和安保人员,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教师队伍方面,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格;聘任外籍教师的,还应当符合外籍人员在华工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层以上不能办学 场所实际不小于200平米
《标准》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必须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不得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户内、危房、地下室、车库等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不得租用正常开展教学活动的学历制学校或幼儿园的场地。以学龄前幼儿、小学生、初中生为培训对象的,办学场所不得超过3层;以高中生为培训对象的,办学场所不得超过5层。教室和办公室应当设在同一教学区域内。培训机构的登记地址必须和办学场所地址相一致。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要求,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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