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颁布旅游客运管理新规
抢夺方向盘干扰驾驶员将被追责
《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1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对旅游车调派、乘车安全均作出详细的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进行游览、度假、休闲、商务、通勤等活动的旅客为目的,由经营者提供旅游客运车辆和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支付费用的道路包车客运方式,包括包车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规定》指出,申请在本经济特区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两年内不得申请道路旅游客运经营。
《规定》指出,导游和旅客乘坐道路旅游客运车辆应当遵守乘车安全规则,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擅自操作或者破坏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抢夺车辆方向盘等干扰驾驶员正常工作影响行车安全;殴打驾驶员等侵害驾驶员人身安全。
同时,导游和旅客有前款规定行为的,任何人有权劝阻和制止。造成危及行车安全紧急情况的,驾驶员应当停车处理;驾驶员、导游和旅客可以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导游和旅客违反规定的,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指出,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客运合同,明确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等运行计划、服务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运输服务时,不得擅自搭载无关的人员;欺骗、胁迫旅客消费;向旅客索要小费,收取旅游景区、饭店、购物场所、娱乐场所等经营者给予的财物等。
此外,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车辆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并接入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动态监控平台及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对驾驶员和车辆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向驾驶员发送提示信息,监督、纠正营运车辆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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