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1日公开宣判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杨成林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对被告人杨成林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扣押在案的杨成林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杨成林利用担任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行长和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特定关系人杨海、张婷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7亿余元;
以支付工程款、报销会议费的名义贪污公款628万余元;
伙同杨海等人多次挪用公款共计2.92亿余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其中,杨海参与受贿1.41亿余元,参与挪用公款2.57亿余元;张婷参与受贿800万元。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成林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杨海、张婷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杨成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杨成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杨海等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杨成林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杨成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有部分事实系索贿,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其揭发他人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到案后主动供述未被掌握的贪污事实,系自首;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同时,根据杨成林受贿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情况,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同案被告人杨海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同案被告人张婷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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