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天上午,罪犯高承勇被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间,被告人高承勇在甘肃省白银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连续实施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犯罪,共致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该案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关注度高。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8日至19日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并对全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了认真审查、研究。2018年3月30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高承勇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讯问了被告人,并于近日裁定核准高承勇死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高承勇宣告并送达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并于2019年1月3日上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高承勇执行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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