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推进存量商品房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联合印发《存量商品房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全面推进不动产交易、税务征缴、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个窗口、一次性收件、多部门并联审核、内部自行流转、多业务联合集中办理”的服务模式,打造运转顺畅、便民高效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体系,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
根据《方案》,我省推进全省存量商品房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在政务大厅设立不动产交易、缴税、登记综合受理窗口,由市县房管、税务、不动产登记等3个部门安排工作人员共同进驻,综合受理窗口通过省级数据交换平台与公安、民政、社保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协同办理机制,实现“一窗受理,告知承诺,缺项审核,限时办结”目标,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具体任务包括:综合受理窗口全部进驻政务大厅,实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由市县房管、税务、不动产登记等3个部门同一窗口对外办公,根据整合流程一次性收取一套法定材料,共同承诺办结时限,分类并联缺项审核,部门业务依次审批(即:先交易、再缴税、后登记),真正做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
此外,综合受理窗口要拓展便民利民延伸业务。有条件的市县应积极探索部门延伸业务,梳理与不动产交易、登记密切相关的户籍登记、婚姻登记、社保缴纳、公积金贷款、银行抵押等企业和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业务,及时与相关部门做好信息推送、共享。在政务大厅设置相应办事窗口,做到让企业和群众只进一扇门办事。
《方案》还对存量商品房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业务流程作了具体说明。其中,业务范围是指纳入综合受理范围的为涉及不动产(房屋)交易、缴税、登记的业务类型,主要包括存量商品房(含房地产开发商已取得分户证的商品房)的买卖、互换、赠与、因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且不存在抵押、查封、异议登记情形的,以及其他按照改革要求应当纳入的业务。
工作流程
●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成员(单位)房产情况告知承诺书》)
●综合受理窗口根据申请人的承诺,当场核验申请人的个人身份信息,按照业务需要询问相关内容并制作询问记录,出具受理凭证。
承诺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非本省户籍购房人员5个工作日),其中通知申请人缴税之日起至申请人完成缴税的时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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