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上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贻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李贻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对被告人李贻煌受贿、贪污所得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
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贻煌利用担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合作经营、股权转让、工程承揽和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19万余元,其中3546万余元系未遂。
2011年至2014年,李贻煌利用担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指使下属采取虚列账目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68万余元。
2013年3月至2016年5月,李贻煌利用担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职务便利,指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473亿余元供其亲属进行营利活动。
2008年,在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收购江西省银珠山银矿探矿权期间,李贻煌时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董事长,违反相关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在明知银珠山银矿探矿权价值被高估的情况下决定收购该探矿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人民币2087万余元。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贻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指使他人挪用公款供亲属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李贻煌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主要贪污事实、全部挪用公款事实,挪用公款构成自首;受贿大部分为未遂;并有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受贿罪、贪污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从轻处罚,对挪用公款罪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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