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6岁儿童“超高”景点不免门票?侵权!
宁波江北:联合两部门发出监督建议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北有山西平遥,南有宁波慈城”。慈城古县城坐落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是江南极少数保存较为完好的古县城之一,享有“江南第一古县城”的美誉。
坐拥古城,这令自小在江北区长大的张女士内心感到很自豪。每每外地亲朋来访,她都会热情地带着大家到慈城古城内游览一番。近日,张女士再度带老同学及其孩子游览古城时意外地发现,儿童门票收费标准较之前有了较大的调整,这让她省了数十元门票费。她不知道的是,这一变化还与检察机关有关。
普法活动中发现侵权线索,儿童门票减免标准违规
2018年5月下旬,江北区检察院在组织未成年人前往慈城古县城开展普法教育活动中,意外发现该景区在儿童门票减免标准设置上存在违规行为——仅以身高作为儿童享受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唯一标准。
“经过多年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江北区检察院对各类社会政策多有了解,力求在开展各类普法活动中,做好为群众答疑解惑的工作。”江北区检察院未检部主任俞林告诉记者,早在2012年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指出,各地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青少年门票价格政策标准: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至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参照上述规定对青少年等给予票价优惠。显然,慈城古县城儿童门票减免标准与该规定要求不符。
江北区检察院进一步调查发现,不单单是慈城古县城,江北区景区普遍存在忽略年龄标准,均以身高作为儿童享受门票价格优惠唯一标准的问题,即仅对身高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身高超过1.2米但年龄不足6周岁(含6周岁)的儿童并不免票。
“让未成年人在经济活动中享受优惠、免费等社会福利,这是社会进步和国家文明的重要体现。忽略年龄标准,而仅以身高作为儿童享受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唯一标准,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江北区检察院检察长吕海庆表示。
内外联动,“三颗公章”令监督更具刚性
针对景区儿童门票存在的违规情况,作为最高检确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单位,江北区检察院未检部门和民行部门“双剑合璧”,立即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讨确定工作方案和监督方式。
经过细致的内部讨论,江北区检察院决定强化外部协作,增强监督刚性。该院积极与江北区监察委、区法制办沟通,阐明辖区景点的做法与国家政策不相符,应对其进行监督纠正,得到江北区监察委和区法制办的支持和认同。随后,三部门联合启动了“三位一体”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儿童门票违规情况开展专项监督。
吕海庆告诉记者,三部门首次尝试以“三颗公章”的形式,通过“圆桌送达”方式,共同向江北区物价局发出《关于完善部分景点儿童票政策的建议书》(下称《建议书》),同时,切实加大监督力度,明确落实反馈期限,一个月期限内没有整改落实的,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追责,使监督更具刚性。
迅速整改,案件典型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部分景区人为设置仅以身高作为儿童享受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唯一标准,不符合我国保护儿童权益的有关规定。”记者注意到,《建议书》明确指出,随着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儿童身体发育普遍较快且存在较大的个体差异,如果仅以身高作为儿童是否免票的唯一标准,无形中剥夺了一部分发育较早儿童应有的权益。
为保护儿童权益不受侵害,《建议书》建议物价局落实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对身高超过1.2米但年龄在6周岁(含6周岁)以下儿童实行免票政策。
2018年6月5日,江北区物价局收到建议书后,立即督促相关景区管理单位进行整改。6月27日,江北区物价局作出书面回复表示,年龄标准是儿童免票的法定标准,身高标准是儿童免票的推定标准,两者均应得到执行。对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未公示儿童免票优惠政策的,涉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给予儿童免票优惠政策的,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该局将进一步监督相关游览参观点做好儿童按照年龄标准免票的落实工作,保护儿童合法权益。
收到答复书后,江北区检察院又对整改情况进行实地跟踪,发现景区网络售票渠道的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并未同步调整,遂口头提醒纠正,让问题得以全方位彻底解决。目前,江北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均已整改到位,相关售票点进行了年龄标准公示,增加了6周岁以下儿童免票的内容,对身高超过1.2米但年龄在6周岁(含6周岁)以下的儿童落实了免票政策。
负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最高检第九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江北区检察院从督促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入手,以书面建议、协作监督、督促跟踪、口头提醒纠正等方式,切实纠正这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规陋习,对于促进形成充分重视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具有积极意义,具有一定的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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