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30日消息(记者钟圆圆)3月26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5月1日起实施。《条例》明确,符合健康要求的,献血年龄可延长至六十五周岁。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港澳台地区居民的献血、临床用血规定;增加了对经济特区的公民无偿献血、采供血机构的采血与供血、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等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环节;进一步明确了可参加无偿献血者的献血条件;将每年一月定为本经济特区无偿献血宣传月;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视,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布局献血站(点);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下称采供血成本费用),用血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条例》规定,在本经济特区已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均可以参加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献血者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延长至六十五周岁;提倡和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职工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带头献血,每年献血一次以上,为社会无偿献血做表率;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献血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鼓励稀有血型公民积极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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