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高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8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判处海南省水务厅原党组成员、海南省三防办原主任符传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符传君在2005年至2014年期间,任海口市水务局副局长、海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项目承包方陈某、梁某、林某、陈某惠、庄某清、李某根、吴某芳、李某隆、吴某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502万元。
法院查明,符传君被冻结在案的存款共计人民币2264463.5元、133233.18港币、15713.57美元;冻结基金市值1851727.76元,保险200000元。符传君退还给行贿人林某的人民币200万元,林某已上缴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符传君因在防风防汛工作中的突出作用,获得国家防总和水务厅的立功表彰,是行政表彰,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立功。在二审期间,其配合省纪委监委制作警示教育宣传片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立功行为,但可以认定符传君到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海南高院认为,符传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50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予以惩处。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符传君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其收受他人贿赂款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当庭认罪,涉案款额已全部追缴到案,二审阶段主动提出从扣押财产中扣缴罚金,悔罪态度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决符传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符传君违法所得302万元,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从符传君被冻结的银行存款、理财资金、股票等财产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罚金50万元从冻结财产中予以扣缴,上缴国库;余款予以发还符传君;行贿人林某的退还的赃款20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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