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晋城交警二大队治理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推出新招,违法当事人只要在朋友圈曝光自己的行为并“集赞30个”即可过关。检索互联网发现,类似的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集赞过关的举措,在过去一年中,也曾在四川达州、湖北鄂州、浙江台州等地实施过。
治理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一直是个老大难问题。近些年,各地交警为了治理这类交通违法事件,想出了各种各样的招数,但最终成效依旧不大,而且多数时候还会因此而背上“骂名”,给人一种好心办了坏事的感觉。这其中的原因就在于,作为执法部门,执法手段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集赞过关,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对于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有着明确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除了这一条款外,目前暂无其他成文法对类似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各地方交警的执法行为必须以上位法中的这一法条为基础来规范实际执法,若要单独出台相关行政法规也必须以这一法条为基准。但是,实际上这一法条很少被执行。这是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行人闯红灯的违法行为一般都没有造成大的危害后果,警告处理已然足够。即便是处以50元罚款,也难以起到警示作用。因此,很多地方交警为了达到警示效果,才“迫不得已”想出了类似朋友圈集赞的处罚做法。
但这样的做法并没有法律根据。迫使交通违法者自己公示自己的违法行为,这个规定依据何在?而且,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朋友圈已成为重要的私人社交空间,发什么、怎么发,交警部门恐怕无权命令。闯红灯固然不对,但违法者并不需要示众。再者,发朋友圈集赞过关能否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也是存疑的,在发布相关信息的朋友圈里,都是玩笑和嘲弄的留言。显然,发布者和跟评者都没将闯红灯违法当一回事。如何治理好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问题,加强个人征信管理与交通违法的关联度或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治理方向。
(作者:陈城,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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