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抵扣
11、[网友53522] 我单位2018年12月在某园区购置了一栋办公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期已抵扣6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请问剩余40%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能否在2019年12月所属期申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可以。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的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单位尚未抵扣完毕的4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自行选择任一月份从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抵扣。
12、[网友55632] 我单位2018年9月对材料仓库进行了扩建,于2019年2月竣工验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扩建后,增加材料仓库的原值超过50%,已按规定将6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前尚有4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未抵扣。请问我单位能否在2019年4月、5月所属期分两次抵扣剩余4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不可以。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的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单位在2019年3月31日前尚未抵扣的40%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需一次性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于留抵退税
13、[网友53444] 我是一家商贸公司的会计,我公司2019年1月成立,4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应该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按照39号公告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你公司2019年3月底是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0。因此,你公司自2019年4月起,若有期末留抵税额即为增量留抵税额。
14、[网友52789] 我公司目前的信用等级为M级,再过六个月可能调整至B级,如果满足其他留抵退税条件,我公司能够在六个月后申请留抵退税吗?还是需要成为B级纳税人后连续六个月满足条件,才能申请留抵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39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你公司在申请留抵退税时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不需要成为A级或B级纳税人后,再连续六个月满足条件才能申请留抵退税。
15、[网友576211] 我公司有出口业务,请问如何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退还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你公司可对照上述规定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16、[网友5t134] 根据去年的经营情况,预计我公司2019年4-9月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可于10月份申请退税。假如取得退税后,我公司又产生新的留抵税额,能否继续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 39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同时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上述第1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税额,要重新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你公司应根据自2019年10月份起的任意连续六个月留抵税额情况,再次确定是否适用留抵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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