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儋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恶团伙敲诈勒索案件。涉恶团伙长期向儋州白马井出租车司机强行收取所谓车辆“管理费”,主犯许某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经审理查明,自2006年起,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许某强(绰号“雷”)与“周二”、“二侬”、“尧美”等人以维护秩序为由,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对儋州市白马井镇新民路与商业街交界路口(俗称三角街)出租车候客点从事客运经营的出租车司机强行收取所谓车辆“管理费”。许某强规定,每辆出租车必须交纳1000元-2000元不等的车辆入户费和每月100元-300元不等的车辆管理费,否则强行赶出白马井客运出租市场。迫于许某强等人的威慑,出租车司机被迫向许某强等人交纳车辆“管理费”。
2013年10月,为壮大团伙势力,许某强拉笼被告人许某年加入团伙。2016年7月,出租车候客点搬到儋州市白马井镇中九路与中心大道交界路口(俗称大转盘)后,许某强和许某年继续以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向出租车司机收取车辆“管理费”。
2017年5、6月间,为壮大团伙势力,许某强、许某年又拉笼被告人许某强(曾用名许某强,绰号“博”)、许某全(曾用名许某秋,绰号“全”、“全美”)加入团伙,形成了以许某强为首,许某年、许某强、许某全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向23名出租车司机收取车辆“管理费”合计232300元。
儋州市人民法院认为,以许某强为首,许某年、许某强、许某全为骨干成员的犯罪团伙,长期对儋州市白马井出租车客运行业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向23名出租车司机索取保护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儋州出租车客运市场,对儋州市出租车客运行业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最后,儋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许某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许某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许某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许永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此外,儋州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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