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张国栋认为,“条例”的出台,反映出政府投资决策机制进入新阶段,迈上新台阶,将更为科学化、市场化和法治化,无论对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确保其不偏离正轨,实现高效运行,还是对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构建法治政府,以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据报道,国务院日前发布《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的主要原则和要求、政府投资决策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该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5月6日《经济参考报》)
毫无疑问,该“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将政府投资决策、管理和监督等行为正式纳入了法治化、规范化轨道,政府投融资行为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这既是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客观需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加上此前已出台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可以说,全社会的投资管理和监管都纳入了依法治理之中。
以往,政府投资在拉动经济的同时,出现了不少“后遗症”。由于缺乏约束和规范,政府投资极易冲动,不顾实际投资效果,部分地方政府甚至把市场经济搞成了“市长经济”。一些地方频现“空城”“鬼城”,另一些地方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利息等,都是典型的例证。此次“条例”的出台,可谓给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戴上了“紧箍咒”,许多“后遗症”亦可望成为历史。
“条例”的一大亮点就是对政府投资范围进行了界定,规定政府投资应该聚焦非经营性方向。这将重新定位政府职能与市场机制的关系,明确政府在市场里应该起什么样的作用,政府功能与市场机制应怎样相互补充,而不是互相干预。只有避免政府过度介入市场,才能让政府投资更加精准和有效,不再“任性”和“乱来”。
“条例”中的“两个为主”“三个不得”,则是对上述目标的进一步细化。“两个为主”体现投资方向和资金安排上的导向性:一是投向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二是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三个不得”则体现地方债务风险防控的严要求:一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二是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三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加上投资项目审查及在线平台监管等要求,该条例实际上对政府投资项目及PPP都会有深远影响,将助力形成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的新格局。
同时,“条例”还提出规范和优化政府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政府投资科学决策等。这些都对政府投资行为提出了新要求,旨在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发挥政府投资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总而言之,“条例”的出台,反映出政府投资决策机制进入新阶段,迈上新台阶,将更为科学化、市场化和法治化,无论对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确保其不偏离正轨,实现高效运行,还是对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构建法治政府,以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政府投资资金来源于预算资金,违规举债和他人垫资都不行。否则,就突破了底线,是违法行为,应严惩不贷、绝不姑息。(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 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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