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女乘客陈某荣掌掴海口30路公交车司机一案在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荣有期徒刑4年。
陈某荣估计做梦也想不到,自己一巴掌,换来的却是4年牢狱之灾。其被判刑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具体行为则是因质疑司机多收了一元车费而掌掴正在开车的司机。
一元车费、一次掌掴,代价却是4年有期徒刑,这样的教训的确足够深刻。可或许也有人会问,掌掴正在开车的公交司机固然不对,但并未造成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判刑4年是否过重?
仅仅从造成的后果来看,一次掌掴就判刑4年,的确偏重,但对于抢夺方向盘、掌掴公交司机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们不能只从最终结果来评判与量刑。因为实施此类行为危害极大,如果情况严重或者在遭受干扰情况下司机处置不当,就可能是车毁人亡的群死群伤。这次未造成交通事故与人员伤亡,并不代表其行为没有可能导致交通事故与人员伤亡。
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造成十多人身亡的教训依然历历在目。除了这起影响极其恶劣的事故,其实还有很多未造成重大伤亡的干扰公交司机正常安全驾驶的行为。海恩法则认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从这个意义上说,陈某荣掌掴公交司机,可算是严重事故背后的29次轻微事故之一。
如果我们对这次轻微事故掉以轻心,以未造成交通事故与人员伤亡就轻判甚至一笔带过,那就会有更多类似行为上演,直至下一次“公交坠江事故”出现。很多时候,此类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平安还是灾难,可能就只在一线之间。制度与法律法规要做的,不是在结果确定为平安或灾难后再事后追责,而是确保无人敢去以身试法,让公共安全陷入任何可能的险境。
今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法院判处陈某荣4年有期徒刑,于法有据,不存在量刑过重的情况。
陈某荣为自己的不理智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但愿这起判决也能给所有人以警醒,切实做到文明乘车安全出行,尊重公交司机,杜绝车厢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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