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病驾”亟待加强源头防范
杨维立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5月24日通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对“5·16”南山大道撞人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楠批准逮捕。5月16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楠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深圳市南山大道从北往南行驶至登良路口时车辆失控,造成3人死亡7人受伤。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简称《规定》)第13条规定,“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等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刘某楠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没有主动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自己的驾驶证,并多次违反规定驾驶车辆。5月16日案发后,在刘某楠随身物品及驾驶的机动车内,均查获治疗癫痫的药品。肇事司机刘某楠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体现了司法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公共安全的决心和威力,也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范例。
近年来癫痫病人开车现象屡见不鲜,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有的甚至引发了群死群伤事故。今年3月16日,西安市公交八公司的一辆公交车突然失控,连撞多车,造成一人死亡九人住院。后调查了解得知,该驾驶员有癫痫病史。
按照《规定》,申领驾驶证或审验驾驶证时必须经过体检,身体没问题,才能持证开车上路。然而,一些医疗机构存在体检走过场等现象。
笔者认为,除了癫痫,包括器质性心脏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这些病人一旦驾驶机动车上路,同样会危害公共安全,有必要进行强制体检。
为更加有效地防范“病驾”案件的发生,公交、旅游等客运企业,危化品货运等运输企业,不仅要严把体检关,而且要结合实际拓展驾驶人员体检的范围,增加强制体检的密度。公安车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互联网技术,与医疗机构实行信息共享,构建“病驾”预警机制,严把体检关。
此外,还要加大日常监管排查力度,发生“病驾”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之后,除了依法惩治肇事者,还需进行责任倒查,看看是谁体检的,是否存在渎职失责情况,并严肃问责,以倒逼医疗机构、车管等部门强化源头治理,努力实现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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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病驾”不能全靠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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