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宣判现场。宋研 摄
海口网6月26日消息(通讯员宋研 记者伍凤妹)26日上午,海口中院对四起毒品犯罪案件的15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公开宣判,其中,2人获死刑,5人获死缓,其余8人获无期徒刑或者8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此外,当天海口中院对1名毒贩执行死刑。
2人贩毒获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8年2月24日,陈某(男,36岁)将1包液体毒品(重约175克)贩卖给涉毒人员潘某明。次日,陈某安排蔡某奇(男,43岁)贩卖毒品给潘某明,蔡某奇与潘某明交易时被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毒资。随后蔡某奇配合办案人员抓获陈某,缴获毒品一批。
经审理,法院认为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海口中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判处蔡某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3人贩毒获8年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8年3月,庞某超(男,42岁)贩卖毒品海洛因牟利,杜某伸(男,35岁)向庞某超购买海洛因后贩卖给麦某成(男,46岁),麦某成再贩卖给吸毒人员。
2018年4月22日,公安民警分别抓获庞某超、杜某伸、麦某成,各缴获毒品一批。经审理,庞某超贩卖海洛因372.12克和含咖啡因等成分的毒品19.41克,杜某伸贩卖海洛因372.12克,数量大;麦某成贩卖海洛因14.52克,数量较大,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经审理,海口中院依法分别判处庞某超、杜某伸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判处麦某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贩卖、运输毒品 1人获死缓3人获无期徒刑
2018年6月5日,邢某武(男,46岁)、张某珑(男,37岁)合伙向外号叫“阿火”的人购买500克海洛因贩卖给丰某业(男,31岁),丰某业在三亚市贩卖给洪某欧(男,41岁),洪某欧运回临高县藏放。当天,公安民警分别抓获4名被告人,从洪某欧家查获一板海洛因,净重349.57克。
海口中院认为,邢某武、张某珑、丰某业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洪某欧构成运输毒品罪。邢某武、张某珑、丰某业贩卖海洛因500克,洪某欧运输海洛因349.57克,数量大。邢某武和张某珑在共同犯罪中均是主犯。邢某武虽有坦白情节,但其有三次毒品犯罪前科,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张某珑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丰某业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洪某欧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经审理,海口中院依法判处邢某武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张某珑、丰某业、洪某欧三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跨省贩毒 2人获死刑4人获死缓
2018年,符某丰(男,41岁)与广西人“老五”联系贩卖海洛因,“老五”安排梁某港(男,32岁)到海口与符某丰对接,韦某(男,26岁)从广西携带海洛因到海口交给梁某港贩卖,符某丰负责联络下家(王某孟、吴某江、刘某雅、陈某发),抽取毒资、毒品作为报酬。王某孟、刘某雅、吴某江、将购得的海洛因贩卖给“猴子”、王某兴等人。
符某丰、梁某港、韦某贩卖海洛因8729.42克,数量巨大;刘某雅、吴某江贩卖海洛因3150克,数量大,其中1400克系未遂;王某孟贩卖海洛因4200克,数量大,其中2100克系未遂。海口中院认为,6名被告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经审理,海口中院依法分别判处符某丰、梁某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韦某犯、刘某雅、吴某江、王某孟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刘某雅、吴某江、王某孟限制减刑。
广东男子多次贩毒 在海口被执行死刑
2014年5月至7月,潘某芳(男,53岁,广东省徐闻县人)从上家“阿宏”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同案被告人陈某文(已判刑)2000克。
同年7月20日,潘某芳又贩卖给陈某文1020克海洛因。7月31日,潘某芳与陈某文商定交易3板海洛因后,从“阿宏”处拿到3板海洛因,其准备贩卖给陈某文时被抓获,被缴获3板海洛因,净重合计1052.6克,公安人员另从其租住处查获少量甲基苯丙胺。
经海口中院一审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潘某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对罪犯潘某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下达对罪犯潘某芳的执行死刑命令。宣判结束后,潘某芳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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