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环保垂改”工作得到进一步落实。近日,我省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下称《方案》),全面推动环保机构垂直管理改革。这一举措,将有利于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根据《方案》,改革后的主要变化包括:市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地级市设区级生态环境保护机构的,统一调整为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由地级市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上收市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的生态环境监察职能,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建立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等。
《方案》分别从强化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调整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规范和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强化组织实施等五大方面作出了具体的安排部署。
其中,在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方面,将厘清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
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方面,将有序整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与规划、农业农村、水务、林业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
《方案》指出,实施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旨在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切实落实对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增强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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