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与海南省教育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2019年少数民族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奖励工作的通知》。
《办法》指出,在海南省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统一招生中被“双一流”建设高校录取,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少数民族学生,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在海南省参加普通高考的黎族、苗族(海南籍贯)、回族(海南籍贯)学生,经参加全国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被正式录取(含保送生),并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不含在职研究生),均可给予奖励。获得硕士学位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000元;获得博士学位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2000元。
以下为《通知》全文,及相关附件:
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海南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19年少数民族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
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民宗(族)委(局)、教育局,省考试局,省教育厅直属中学:
为落实好少数民族优秀人才奖励政策,根据《关于考上“双一流”建设高校和攻读研究生毕业的海南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励办法的通知》(琼族〔2017〕90号)精神,现就2019年少数民族学生奖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一)2019年在海南省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统一招生中被“双一流”建设高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少数民族学生是指:本人及父母的常住户口在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镇的黎族、苗族(海南籍贯)、回族(海南籍贯)学生;本人及其父母的常住户口在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镇,且父母在这些地区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本人在本县(市)初中上学至高中毕业,并在本县(市)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统一招生的其他少数民族学生。
(二) 2018年在海南省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统一招生中被“双一流”建设高校预科班录取转正的少数民族学生。
(三)攻读全日制研究生毕业的黎族、苗族(海南籍贯)、回族(海南籍贯)的硕士生和博士生(不含在职研究生)。
二、申请材料提交
(一)本科生。省考试局汇总2019年秋季考上“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少数民族学生名单,省教育厅将学生名单发给各市县教育局和厅直属中学,通知有关学校或学生,由学生本人认真填写《海南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励申请表》或《其他少数民族学生奖励申请表》(相关表格可在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考试局门户网站下载),在向户口所在地民族事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时递交以下材料:1.海南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励申请表;2.高校录取通知书;3.学生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4.学生本人银行账号。
其他少数民族学生还应提交父或母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018年“双一流”建设高校预科班的少数民族学生需提供转为正式大学生的材料。
(二)研究生。研究生本人认真填写《海南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励申请表》,在向户口所在地民族事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时递交以下材料:1.海南籍少数民族学生奖励申请表;2.研究生高校录取通知书;3.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4.学生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5.学生本人银行账号。
三、有关要求
(一)少数民族学生申请奖励及送交材料到市县民族事务部门,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各市县民族事务部门对学生申请材料初审后汇总,由市县教育部门一次性审核并出具学生是否符合“双一流”建设高校录取的意见,再由市县民族事务部门向省民宗委报送学生奖励申请审批表(附件2、3)和符合奖励学生名册(附件4),截止日期为2019年9月30日。市县民族事务部门要将学生申报材料存档三年备查。
(三)省民宗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专项奖励经费到市县民族事务部门。
(四)市县民族事务部门于2019年11月30日前将奖励金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账号。
(五)被“双一流”建设高校下属独立学校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不予奖励。
(六)户口已转至省外的海南籍硕士、博士研究生不予奖励。
联系人:熊中华,联系电话:6531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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