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严格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严禁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和林地等非建设用地。
《办法》明确,严格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且符合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严禁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和林地等非建设用地。确需占用的,应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同时,严格开发空间管控,确需在市县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准入目录,经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参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许可规定作出规划许可。
《办法》还指出,依法经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政府同意,可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地布局等进行调整。此外,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涉及占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应按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规定审查审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各类保护地经依法设立、撤销或者调整范围的,可按程序对相应的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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