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0月17日消息(通讯员王颖 记者伍凤妹)1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海南法院知识产权及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相关文件,明确了海南第一、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海口知识产权法庭两类专门法庭和海口琼山法院、三亚城郊法院两个基层法院管辖案件的标准、类型和范围。
知识产权案件实行“三合一”集中管辖
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批复,海口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以下案件:一是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等“技术类”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二是基层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非技术类”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是不服基层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上诉案件。不服海口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技术类”知识产权第一审民事和行政的上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海口琼山法院和三亚城郊法院集中管辖标的额在200万以下的第一审“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其中,海口琼山法院管辖发生在海南省北部的海口市、儋州市、洋浦经济开发区、文昌市、琼海市、澄迈县、屯昌县、临高县、定安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及三沙市辖区内的案件;三亚城郊法院管辖发生在海南省南部的三亚市、东方市、万宁市、五指山市、陵水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辖区内的案件。
今后,除海南高院、海口中院、海口琼山法院、三亚城郊法院外,其他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案件。
海南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共同签署印发的《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指定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海口琼山法院和三亚城郊法院按照“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区域划分,分别管辖辖区内发生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指法律规定的七类案件,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发生在海南省辖区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以及不服海口琼山法院、三亚城郊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由海口中院管辖。
该《意见》实施后,除海口中院外,海南省其他中院不再受理发生在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此外,其他法院在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后,应及时逐级报送海南高院另行指定管辖。
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海南高院《关于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通知》明确,海南省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和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管辖诉讼标的额不满50亿元的海南省辖区内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和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并对具体案件类型作了规定。
海南省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管辖海南省北部的海口市、儋州市、文昌市、琼海市、澄迈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屯昌县、临高县、定安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及三沙市辖区内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和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海南省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管辖海南省南部的三亚市、东方市、万宁市、五指山市、陵水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乐东黎族自治县辖区内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和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海南高院管辖不服海南省第一、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审理的上诉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上的海南省辖区内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和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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