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因认为对方侵犯自身的注册商标权,吉百利英国有限公司将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海淀法院一审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侵害原告“怡口蓮”系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名称不得包含“怡口莲”字样)、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43万余元。
“怡口蓮”是吉百利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我国商标法保护。本案中,被告使用的“怡口莲”企业名称与原告的商标同音,仅在“莲”字的书写方面有繁简之别,极容易给公众造成二者是同一企业的混淆认知,是一种“傍名牌”行为,这是对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不法侵害。
要真正有效遏制“傍名牌”行为,就必须提高侵权者违法成本。我国商标法未修改前,侵权者的法定赔偿额为50万元以下。修改后的商标法将最高赔偿额提高到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非法获利的“一至三倍”,并将法定赔偿额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新的惩罚性赔偿标准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助于遏制恶意侵权行为。此次有关法院的判决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对“傍名牌”不正当竞争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在维护良性竞争、保护知名品牌方面将产生积极影响。
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既是基本的商业伦理道德,也是市场经济的不二法则。对于“傍名牌”行为,只有加大打击力度,商家才会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主动收敛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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