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卫健委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其中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含试剂)160元/人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不含试剂)60元/人次。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含试剂为160元/人次 不含试剂60元/人次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有关通知精神,在综合考虑海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医保基金支付能力、检测技术发展和相关成本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对海南省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相关政策进一步调整。
其中,调整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含试剂)160元/人次,含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行采购的核酸检测体外诊断试剂盒费用;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不含试剂)60元/人次,属于政府调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受检测人员收取体外诊断试剂盒费用。
另外,该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医疗机构不得上浮,但可根据自身情况下浮调整,下浮幅度不限。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第三方检测机构按规定执行市场调节价。
核酸检测费用纳入医保支付 低保对象等人员检测费全额救助
《通知》明确,本次调整的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项目自公布之日起同步纳入海南省参保人员医保支付范围,根据《海南省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人群“应检尽检”中凡海南省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核酸检测的新住院患者,按甲类支付。
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新住院患者中属海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员、未成年人员、老年人员进行核酸检测的,按甲类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全额救助。
新型冠状病毒抗体检测继续按“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编码250403069)”项目的原收费标准执行。
各市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医保经办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更新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台账统计及时结算,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价格公示和系统更新维护等相关工作。
该《通知》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适用于疫情期间,疫情结束自行终止。
另外,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患者出院结算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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