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文件依据
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2018〕152号)。
(二)补贴对象
毕业学年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三)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不高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据实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四)办理材料
补贴对象自费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个人申请表、符合鉴定补贴对象的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税务发票复印件、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培训机构组织补贴对象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由缴付相关费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鉴定补贴支付到鉴定机构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技能鉴定补贴的,除应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代为申请协议》和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名单。
上述申请材料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职业培训补贴
(一)文件依据
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琼财社〔2018〕152号)。
(1)就业技能培训
1.补贴对象
毕业学年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2.补贴标准
① 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工种,从专项能力考核目录确定。专项能力考核目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颁布。专项能力考核目录调整时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工种也相应进行调整。
② 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500元的补贴。特殊工种可用特种行业上岗操作证替代,和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标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资格目录清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确定(国家调整国家资格目录清单时,工种也相应进行调整)。
③ 培训后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800元的补贴。
④ 培训后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2200的补贴。
对于职业能力鉴定工种转为专项能力考核的挖掘机操作等工种,可参照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标准合理确定补贴。
上述培训的工种和补贴标准,由各市县根据国家和我省颁布的职业资格清单目录、专项考核目录等,结合当地培训成本合理确定。支付给补贴对象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得超过其参加培训所支付的费用。培训课时不低于90课时。
(2)创业培训
1.补贴对象
毕业学年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2.补贴标准
① 参加创业培训(SYB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应由人社部门颁发,或在人社部门可查询)的,给予不超过1200元的补贴。
② 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IYB培训)、“扩大企业培训”(EYB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培训补贴。
③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创业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取得《创业实训合格证书》。证书应由人社部门颁发,或在人社部门可查询)的,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培训补贴。
上述培训,培训课时不低于80课时。
(3)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1.补贴对象
对企业新录用毕业学年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与其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给予企业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2.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60%执行。培训课时不低于90课时。
(二)办理材料
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和“信用支付”等办法。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培训个人信用账户,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和课程,并通过信用账户支付培训费用。
单位和个人补贴的申领与发放:补贴由个人申请的,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保卡;由单位申请的,按规定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1)补贴对象自费报名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下同)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个人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符合培训补贴对象的证明材料(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扶贫手册》、城乡低保家庭的《低保审批表》或城镇零就业家庭的《零就业援助卡》)、《学校证明》或《学生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随军家属和退役大学生士兵(配偶的军官证、服兵役证件和大学毕业证书)复印件等。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下同)、培训机构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税务发票、个人银行卡复印件。
(2)培训机构垫资组织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项目制培训,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职业培训班开班申请审核表(含培训计划、课程表、授课老师资格证明复印件、培训班学员花名册等)、劳动合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符合培训对象的证明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培训机构开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税务发票、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试点企业组织企业学徒制培训,向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招收学徒备案材料、培训监管情况表、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机构出具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税务发票、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上述申请材料经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对补贴对象申请的职业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人本人个人银行账户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企业和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培训补贴,支付到企业和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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