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2月24日消息(通讯员罗凤灵 周永高 记者伍凤妹)海南3名男子在澄迈县、临高县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秦某、徐某、王某7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罚金。秦某上诉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7月至9月21日,王某在澄迈县某公路上,分别以7500元、6000元、1500元的价格,先后3次将毒品海洛因共10克贩卖给澄迈男子徐某。随后,徐某在临高县某村附近,分别以8500元、7000元的价格,先后2次将毒品海洛因共8.5克贩卖给秦某。9月2日至19日,吸毒人员联系秦某购买毒品,秦某向吴某器贩卖毒品海洛因3次,向吴某增贩卖毒品海洛因2次,共收取毒资1.35万元。
2019年9月20日,秦某再次联系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10克,徐某表示同意。9月21日,秦某携带毒资、徐某携带毒品海洛因先后来到临高县,在交易毒品前,徐某、秦某等人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搜查并扣押到的3包毒品经称量及鉴定,净重20.15克,均检出海洛因成份;从秦某处扣押到的7粒毒品净重1.27克,均检出尼美西泮成份。9月22日,公安民警在临高县某村抓获王某。
一审法院认为,秦某、徐某、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3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秦某贩卖毒品5次,贩卖毒品海洛因18.5克、尼美西泮1.27克;徐某3次贩卖毒品海洛因28.65克;王某3次贩卖毒品海洛因10克。鉴于秦某、徐某、王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能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且王某、徐某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对3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秦某不服,上诉称其贩卖毒品10克海洛因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不足,其认为2019年9月20日贩卖毒品时,双方并未进入交易环节,不应将该次贩卖的克数算为其贩卖毒品的克数,请求二审对其减轻处罚。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秦某、徐某、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秦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海南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贩卖毒品是指非法收购转手倒卖的行为。从交易环节上讲,贩卖行为不只是卖出的行为,还包括为了贩卖而筹措资金、寻找资源、购买毒品、商定价格,以及约定交易时间、地点等一系列行为,以牟利为目的,即使只买未卖出的,也构成贩卖毒品罪。秦某为了贩卖毒品而购买毒品,且买卖双方已约定交易时间、地点、价格等一系列事宜,故其等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判将其二人交易中的毒品计入贩卖毒品数量,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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