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6月7日消息(记者伍凤妹)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近日,《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下文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细则就入学与学籍建立,考勤与评价,休学与复学,留级、跳级与退学,奖励与处分,毕业与结业等十项内容进行详细规定。
学籍档案一人一号 终身不变
《实施细则》第四条指出,报名入学的新生,必须是按省教育厅当年普通高中招生规定统一录取的学生。其他未参加我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考)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录取,也不得为未参加我省中考的学生建立学籍。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家长或监护人跨市县工作调动时可转学
《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指出,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转学:
(一)家长或监护人跨市县工作调动。
(二)住址跨市县迁移。
(三)因身体、心理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
申请省内转学的,原则上转学学生在我省的中考成绩需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度统一招生的录取分数线。符合少数民族学生身份并申请转入民族中学的学生,需达到转入学校当年度统一招生少数民族学生录取分数线。
申请跨省转入我省的,转学的学生必须参加外省中考并获得外省普通高中学籍,参照该生在省外就读的普通高中级类,按照同级同类相当的原则进行审核办理。
高三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
《实施细则》指出,确因学习困难无法跟班学习的学生,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留级申请,经学校及学籍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留级。留级原则上应当在暑假期间办理。但高三毕业年级学生不予留级。
《实施细则》强调,学生在一个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半月,经学校与学生法定监护人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的,由学校按自动退学处理,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该实施细则有效期3年,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起执行,《海南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2017年印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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