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7月8日消息(记者陈捷)为贯彻实施《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起草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21年7月18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建议:一、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736804232@qq.com;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涯路9号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处,信封注明“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征求意见”,邮编:570311。
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责分工和登记便利】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
经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公安派出所、政务服务中心等可以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相关业务。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乡镇、街道增设便民登记服务网点。
经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邮政、银行、保险等社会代办交管业务服务网点,可以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相关业务。推行带牌销售,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销售点协助办理所售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
第三条 【工作原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对外公布要求】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网上办理等方式,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查询等提供便利。各登记网点应在登记场所将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办理条件、流程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信息公开。
第五条 【信息系统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登记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登记软件全省统一。数据库能够完整、准确记录登记内容,记录办理内容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登记信息传送到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登记管理系统应能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办理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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