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注册登记
第六条 【新国标登记规定】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方可登记。
第七条 【注册登记申请】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第八条 【注册登记办理情形】对申请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审查提交的材料,核验车辆,对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在办理登记时发现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与产品合格证的数据不一致、改装、拼装等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提醒车辆所有人依法维权,并定期通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信息化部门。
第九条 【不予登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车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二)来源证明、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与车辆信息不符的;
(三)拼装、改装的;
(四)电动自行车的铭牌、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被篡改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不予注册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第十条 【外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外省迁入本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可以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交验车辆,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及销售发票等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交回原号牌。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材料,核验车辆,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十一条 【非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登记备案】对《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应当自《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向住所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过渡期临时号牌,参照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过渡期临时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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