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变更登记申请办理】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更换电动机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交验车辆。
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变更事项证明及相关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变更申请后,审核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录入登记管理系统,重新生成电子行驶证。
第十三条 【备案办理】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或电动机号码、整车编码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损坏的,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备案事项说明及相关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备案后,审核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录入登记管理系统,重新生成电子行驶证。
第十四条【住所地址跨辖区迁出转入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住所地址迁出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所有人应当三十日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电动车自行车转入。
申请电动自行车转入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并交验车辆。迁入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查提交的材料,核验车辆,收回原号牌,录入登记管理系统,生成电子行驶证,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十五条【不予登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电动自行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三)电动自行车属于被盗抢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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