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补换号牌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号牌遗失或损坏的,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换领号牌,号牌损坏的,应当交回损坏的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申请补领、换领条件的,应当当场办理,重新核发新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二十三条 【被盗抢登记办理】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车辆所有人申请及有关办案部门提供的情况,在登记管理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被盗抢电动自行车发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电动自行车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等在被盗抢期间被改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证明予以变更。
第二十四条【查封解封办理】 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要求查封、扣押电动自行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暂停办理该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业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原查封单位通知解封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的,应当予以解封,恢复办理该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业务。
第二十五条 【委托代办】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应当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及书面委托。
第二十六条【一次性告知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委托登记上牌网点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如实告知要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申请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委托登记上牌网点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要求】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监督制度,加强对电动自行车查验、登记、牌证生产制作和发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电子化应用】办理登记业务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电动自行车登记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三十条 【选号要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后按照号牌编码规则通过计算机顺序选号方式确定电动自行车号牌号码。
第三十一条 【过渡期登记备案车辆特殊要求】已登记备案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不得办理转移登记和转入业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欺骗贿赂】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撤销登记,收回电动自行车号牌,申请人三年内不得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对涉嫌盗抢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代办网点责任】乡镇政务服务网点、社会代办交管业务服务网点、电动自行车销售网点等违反规定代办登记和相关业务的,应当予以暂停或取消代办,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人员责任】公安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和相关业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