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疫情宁夏群众关心的15个问题 最全解答来啦
当前,宁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针对疫情防控中存在的部分群众思想麻痹、防控意识不强、警惕性不高甚至个别违反防疫规定等问题,宁夏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梳理了有关法律规定,解答了群众关心的15个方面的问题。
1.本轮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特点是什么?
本轮疫情经过基因测序已经证实是由德尔塔变异株输入引发的,疫情已波及多地。宁夏本轮疫情呈现六个特点:一是同源暴露,首发病例均有内蒙古额济纳旗旅游史且有同一餐厅就餐史;二是传染性强,疫情进入高发季,病例入宁时正值疾病的潜伏末期或传染性最强阶段,病毒载量高;三是密接者多,病例入宁后活动轨迹复杂,密接人数多;四是传播速度快,从现有病例发病情况分析,早期病例潜伏期较短,平均2天,近期病例潜伏期较长;五是波及范围广,银川市、吴忠市、中卫市均有确诊病例;六是不确定性大,整体疫情呈现输入引起的散发多波幅状态。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哪些法律规定?
新冠肺炎是乙类传染病,按甲类传染病管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对相关场所可采取紧急管控措施,包括“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治安。
3.公众如何依法配合疫情防控并承担哪些责任?
(1)非必要不外出,不主动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地区;(2)要及时全程接种新冠疫苗,降低感染风险;(3)合理安排出行,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要严格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4)在接触公共场所门把手、水龙头、电梯按钮等设施后及时清洁和消毒双手;(5)不扎堆,公共场所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6)在公共场所打喷嚏、咳嗽等,及时用纸巾或手肘遮挡口鼻;(7)尽量减少使用公共餐具,坚持分餐制;(8)一旦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尽早去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就诊,主动进行核酸检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3)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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