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
(一)车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二)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与车辆信息不符的;
(三)拼装、改装的;
(四)电动自行车的铭牌、整车编码或者电动机编码被篡改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八、法律责任
以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电动自行车号牌,撤销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处二百元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收缴号牌,处二百元罚款。
买卖、伪造或者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对涉嫌盗抢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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