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记者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5月3日,在海口市秀英区兴海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货车与电动车相撞,致电动车驾驶员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现经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货车司机钟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电动车驾驶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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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货车司机喝水“分心”惹事故 撞上电动车致一人死亡[图]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21-12-30 20:50

海口网12月30日消息(记者陈捷)12月30日,记者从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5月3日,在海口市秀英区兴海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货车与电动车相撞,致电动车驾驶员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现经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货车司机钟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电动车驾驶员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现场。(海口公安交警供图)

据了解,5月3日,当事人钟某驾驶琼AD06***号轻型厢式货车从海口市秀英区兴海路某服务站南门路口驶出,10时57分许左转弯驶入兴海路,驶入前停车等候时由于喝水未注意查看道路左侧道路情况,便直接启动车辆往前驶入兴海路,适遇当事人段某明驾驶海口551***号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兴海路第二车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段某明摔倒受伤,经送海南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发生后,海口公安交警办案民警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调取监控视频等认定当事人钟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之规定,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段某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钟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段某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海口公安交警提醒市民,年终岁尾,双节临近,无论是驾车出行,还是外出购物,都要始终绷紧交通安全这根弦,特别是在人多路段、弯道路段和十字交叉路口,一定要减速观察和瞭望,待安全后再行驶和行走,千万不能麻痹大意开小差,以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

[来源:海口网] [作者:陈捷] [编辑:施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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