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开发企业、销售代理单位收取的所有售房款,包括定金、订金、认购款、各分期房款、按揭贷款等应当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存在严重违规情节的,暂停开发企业在我市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新规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举旨在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工作部署,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资金监管主体职责及监管内容,主要明确了监管银行为监管实施主体并细化监管协议内容,由监管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及协议约定实行全过程监管。
《通知》指出,开发企业及销售代理企业应当公示所销售项目的资金监管账户,并告知购房人将所有购房款存入本项目监管账户。
《通知》规定,所有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销售代理单位应当告知购房人以本人银行账户通过银行网点柜台、POS机或其他转账方式将购房定金(订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收取现金的,应在收到现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现金存入监管账户,并向市住建局提交收取现金的情况说明。开发企业应当授权按揭银行在购房人的按揭贷款审批放款后10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转至监管账户。监管银行应当核查预售项目销售及对应的售房款收存情况,发现开发企业未将售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应通知开发企业限期存入并核对账目,同时向市住建局报告。
《通知》从购房合同备案的环节加强监管,经市住建局审核开发企业将售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后方予办理备案手续。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应当提交购房人已支付的所有购房款(含定金、订金、认购款、足额首期款等)存入监管账户的清单及凭证。
《通知》对账户收支管理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规定,按建设进度、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等各节点把控资金拨付。市住建局将不定期对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进行抽查,并将相关核查情况报送海南银保监局。
《通知》指出,实行重点监管资金的动态管理,市住建局将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网上监管方式。
对于开发企业违反《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及本通知要求,未按规定收存及使用预售资金、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或存在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市住建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间开发企业不得申请拨付预售资金;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开发企业在我市所有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记入企业不良行为向社会公示及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监管银行有违规行为的,市住建局报送海南银保监局依法依规处理,并限制其三年内不得监管新的预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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