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货源渠道多元
跨境或涉税务问题
今年27岁的秦朗在上学时就开始断断续续试水代购业务,起初多是依靠在国外的朋友帮忙购买,而他在国内负责客源和发货。
研究生毕业之后,因为找到的工作还算清闲,加之积累了一些美容顾问资源,他开始向国内专柜代购转型,月销售额超过30万元。
据秦朗介绍,作为一名代购,他的货源来自多个渠道:一部分从品牌线下专柜以商场活动价进行采购;一部分通过品牌的国内代理商进行采购,同时他自己也是几个品牌的授权经销商;只有极小部分依然通过朋友在国外采购;此外,他有时还会通过国内免税店购买一些优惠商品。
秦朗说,目前,出于疫情防控原因,境外物品通关时间比之前长很多,加之海关抽检、个人免税额度限制、离岛免税政策趋严等变化,他现在的货源主要是从专柜和品牌代理商处采购。
他直言,在海关税务问题上,一些代购无疑是处在“灰色地带”的。“无论是从国外免税店采购之后,运到我国香港再清关至内地进行销售的大代购或者刷货团队,还是‘人肉’背货或者直接走国际物流通关的小代购,都有走私的嫌疑。”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代购和税务问题、走私问题挂钩的并不在少数。2021年10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走私化妆品案件,被告人王某、徐某某偷逃化妆品等货物、物品应缴税额共计4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徐某某经与他人通谋,采用在机场免税店采购、不向海关申报偷运出海关监管区或选走无申报通道等方式走私涉案化妆品等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吴迪告诉记者,比较传统的代购,如委托出国的朋友代为购买奶粉等,之后再带入境内,通过海关的时候,依照规定需要对携带物品进行申报。根据2010年海关总署发布的54号公告,个人携带自用物品免征税的额度降低为5000元。
吴迪称,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对超出额度标准的部分没有进行申报,就很可能会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等罪名。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在携带应申报关税的货物进入境内的时候,偷逃应缴税额情节严重的行为会被处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之规定,作为职业的代购卖家,要达到10万元的逃税额是轻而易举的,所以非常容易中招,触犯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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