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4月1日起我市30万户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月24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明确自今年4月1日起,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获悉,我市30万户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据介绍,为切实为小微企业发展纾困解难,《公告》明确,自今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为确保税收优惠政策早日落地见效,海口市税务局通过“征纳互动平台”、微信公众号等精准推送税收优惠政策,辅导纳税人发票开具及纳税申报,确保纳税人第一时间了解税收政策、享受优惠。
“从之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到今年4月1日开始实施阶段性‘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将获得更大的发展动能。”海口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减”到“免”,新政策力度很大,政府“输血”小规模纳税人,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中小微企业恢复生机,激发企业发展活力,赋能疫情期间中国经济稳步发展。“下一步,税务部门将加大力度落实政策,多举措宣传新政策,确保纳税人第一时间应享尽享税惠红利。”
政策解答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是否均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答: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方可适用免税政策,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如何处理?
答:《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如果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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