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9月2日消息(记者陈捷)9月2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称,该局制定了“一人购房全家帮”相关住房公积金互助使用政策,切实保障缴存人住房刚性需求,实现自贸港职工住有所居,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指出,“一人购房全家帮”业务是指在海南省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购房人,在省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可以使用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和对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直系亲属家庭在海南省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住房不超过1套(2孩及以上家庭可放宽至2套),方可申请办理直系亲属的购房提取和对冲还贷业务。
业务办理要件为申请办理“一人购房全家帮”业务的购房人及直系亲属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婚姻证明、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首付款凭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转出证明,无法提供证明亲属关系材料的可提供公证书)。
《通知》明确,提取方式及额度上,在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未足额支付首付款且购房合同备案前申请的,购房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至开发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差额部分首付款;在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已支付首付款且购房合同备案后申请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转至购房人账户。购房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
对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上,购房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后,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不足对冲还贷的,购房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可申请办理对冲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通知》要求,联合协同监管。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取消购房交易的,应退回已提取资金;已转至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住房公积金,该局将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成开发商原渠道退回至我局银行专户,退回资金将入账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在失信行为监管上,申请“一人购房全家帮”业务的职工必须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如对婚姻关系、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情况隐瞒或伪报的,该局有权追回骗提资金,或将贷款利率调整为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并视情节将申请人及其亲属列入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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