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更新实施指导意见(试行)》推行实施
破解城市更新堵点 提升项目推进效率
近日,我市推出6个城市更新项目,备受社会关注。记者了解到,为解决城市更新重点难点问题,我市借鉴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制定了《海口市城市更新实施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开展预征收、成立三方共管账户等措施,破解城市更新中遇到的难点、堵点问题,推动项目高效率落地实施。
在开展预征收中,《意见》提出,由前期服务商协助区政府开展附生效条件的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和回迁商品房选择工作。签约人数不低于90%,区政府发布正式征收决定,此时预征收补偿协议转为正式征收补偿协议。针对集体土地上的城市更新项目,签订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公示并核销集体土地权证后,办理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手续,完成土地收储形成净地。此举不仅能规避“毛地”挂牌风险,而且能保障回迁商品房、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降低社会资本资金压力,提升项目整体推进效率。
为保障城市更新主体权益,《意见》指出,成立共管账户——涉及征收收储的,各辖区政府、更新主体、实施主体成立三方共管账户,由实施主体向账户注资保障金,辖区政府负责监管,更新主体进行核实;涉及回迁安置的自主、合作改造项目,应建立改造资金共管账户、签订实施监管协议等手段进行监督管理。
在优惠供地方面,我市参考广州、深圳、东莞等城市做法,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出让地价将根据市场评估价和修正系数确定,修正系数由市资规局结合市场情况研究后公布实施。
在土地挂牌中,我市将实施主体资格意向书、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实施方案等内容作为土地挂牌条件,在土地出让环节予以选择。实施方案中确定的规划控制要素、产业条件以及公共设施、回迁商品房设计方案等条件纳入供地方案中予以明确。
《意见》还从项目预售许可、取消套型限制、整体税务清算方面做好保障。明确了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新出让土地建设工程结构封顶后可申请预售许可;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涉及回迁安置的,可根据居民回迁实际,合理配置小于100平方米的住宅建筑和小于300平方米的商办建筑套型;对改造范围大、改造时间长的城市更新项目,探索以整体项目为单位的税务清算政策。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