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8个月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再次给一些以“商务调查”之名、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之实的“私家侦探”敲响了法律警钟。(12月15日《工人日报》)
该案已超出个案范畴,具有普遍的警示意义。在我国,“私家侦探”并不是法律认可的正式职业,但也未被法律明确禁止。近年来,一些企业和从业人员以信息咨询、事务调查等名义,实际干着“私家侦探”的活。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12月,全国咨询与调查行业企业约有23万余家。这些企业大都冠以“事务调查中心”“事务调查所”等名称,业务范围包括寻人、情感忠诚调查、行踪调查、信用调查、知识产权调查以及打假维权、经济情报调查等。
由于缺乏必要的标准和规范,不少“私家侦探”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地带,有的 甚至已经踏进了法律的禁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重庆江北区法院宣判的这起案例,把“私家侦探”现象推到了舆论的聚光灯下,也从一个切口揭露出“私家侦探”行业存在的代表性问题。
现实中,对“私家侦探”有不小的市场需求。有的人怀疑“另一半”出轨,需要调查情况、掌握证据。有的人在打或准备打离婚官司,想要获得对方的出轨信息或转移财产等信息。有的人面对玩隐身、玩失踪的逃债人一筹莫展,急需得到逃债人的行踪信息、财产信息等。这些调查需求支撑起了“私家侦探”的生存空间,而“私家侦探”也可以成为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补充,可以在传统的调查取证方式之外向委托人提供调查帮助。
“私家侦探”的调查吃的是“信息饭”,而这很容易涉及他人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民法典》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随着法律的逐渐完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呈现出日益趋严的态势。2021年全国公安机关侦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9800余起,其中因“私家侦探”调查取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案件频发。“私家侦探”的高侵权率、高案发率应当引起足够的警惕,也应当引发法律的干预制约机制。
“私家侦探”不能成为“侵权侦探”,亟须给“私家侦探”做好“法律导航”。法无禁止即可为,“私家侦探”有一定的市场生存空间,但“私家侦探”必须规范行事,不能触碰法律红线,不能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不能损害公共利益,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安、市场监管、人社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有必要制定“私家侦探”的经营标准和从业条件、规范,拉出“私家侦探”的行为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划清“私家侦探”的行为边界和底线,给“私家侦探”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让“私家侦探”知道能干什么、能怎么干,也让委托人心中有数,让监管部门监督有据。
做好这些工作,才能有效遏制“私家侦探”违法侵权乱象,把“私家侦探”引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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