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知情网友爆料称,在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某中学,校方下发了一则号召教师献血的通知,里面提到“献血者在学校评职、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予以优先考虑”。涉事校方表示发布此消息考虑不周,现已将其收回。
前段时间因为疫情原因,全国多地血库告急,一些地方血液库存已跌破最低库存警戒线。为此,各地血液中心向社会发布倡议书,鼓励公众无偿献血。上述中学将献血与教师评职称等事项挂钩,也是出于鼓励教师献血的目的。虽然其初心是通过鼓励教师献血,保障临床用血和患者身体健康,但这种将献血与教师切身利益挂钩的做法,显然不妥。
首先,学校擅自给教师评职、评优、评先等事项增加“献血”指标,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未献血教师的合法权益。以评职为例,各省都有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并明确了各种职称的具体条件,包括学历经历、工作任务、教育教学、教研科研等方面。学校评职称应以这些法定条件为标准,上述中学在评职称一事上擅自“加戏”,这对未献血的教师不公平。
一个人是否适合献血取决于个人身体状况是否符合献血条件,只有符合条件者才能献血。那么不符合献血条件的教师,在评职、评优、评先时就会吃亏。退一步说,即便教师符合献血条件,这种做法违反了“自愿献血”原则。我国《献血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法律这么规定也是为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虽然该法律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但应当在合法范围内进行鼓励,而不是将献血与教师评职称“捆绑”,变相倒逼教师献血。
一旦将献血与教师评职称挂钩,献血也就具有了功利色彩。某些教师很可能为了评职称而献血,而这显然不符合无偿献血的法律精神。以献血换职称,实际上让献血变成“有偿”。这不仅影响我国献血事业的公信力,也会影响公众的献血热情。
无论是现代政府还是涉“公”单位如学校,都应该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涉事地区的《关于在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无偿献血的通知》中,并没有将献血与公职人员评职称等事项挂钩。该中学之所以将献血与教师评职称挂钩,主要是为了完成考核任务。因为上述文件指出,“本次献血工作纳入各部门、单位工作实绩考核”。
将献血与教师评职称挂钩,是在制造“双重危害”——既危害教师职称评审等制度公信力,侵害未献血教师合法权益,也由于将献血功利化,而危害到献血事业。如今受到质疑,涉事学校将不合理做法收回,是适时纠正错误。
值得注意的是,类似乱象并非个例。比如此前某地教育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学校按比例完成献血指标,对任务完成不好的学校给予适当扣除绩效分。这等于逼迫学校向教师摊派献血指标,也侵害了教师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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