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春节档电影市场火热,但也有一些消费者在观影时发现,看3D电影时,有些影院并不提供免费的3D眼镜,需额外购买或租赁。(来源:央视财经)
去电影院观看3D电影时,需要佩戴3D眼镜。可是近些年在部分影城,却出现“3D眼镜请自带或影院购买”的现象,面对“额外”收费条款,该经营方式是否合法?消费者又该如何面对?引发网友热议。
新闻报道中,在某网络投诉平台上,针对影院没有免费提供3D眼镜的投诉达到244条。其中,2023年1月的投诉量,较12月份投诉量环比增长126.6%,占到总量的15%。针对部分影院“3D眼镜收费”一事,院方给出的说法是:出于防疫和卫生方面的考量,然而业内人士却透露,降低成本,增加利润,才是“3D眼镜收费”的主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由此看来,“3D眼镜收费”行为属于“不平等格式条款”,将自身应承担的服务义务进行拆分,进而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已涉嫌违反相关法规。
电影院作为大众观影娱乐场所,消费者购买了电影票,院方就有义务做好观影服务,经营者理应向消费者提供观影工具。院方将算盘打在消费者身上,免除了影院的义务,加重了消费者负担。倘若任由此现象发展下去,那么未来影院座椅是否也要升级收费?对于院方给出的“疫情或卫生”的考量,应明确告知消费者,并提供免费和收费两种规格,由消费者自行选择,不能单方面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样电影院作为服务经营场所,也应以“服务大众”作为其核心卖点,影院本身更应从“服务消费者”的角度换取优良的口碑,而非薅“消费者”的羊毛。影院除了售卖爆米花、饮料等零食小吃,还可以通过“影视周边产品”实现创收。例如说,超级英雄手办、影视IP玩偶、U盘、吊坠等,利用消费者“为情怀买单”的心理,根据热映影片和排片周期,适时推出周边产品进行售卖。
作为观众观影的终端,电影院才是周边产品的核心卖场。可从实际经营情况来看,影院需要划定专门区域进行周边售卖,还需配置工作人员进行服务和说明,甚至对于个别滞销的周边产品,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无形中也增加了影院的经营负担。在此情况下,不妨考虑融入“互联网+电商”模式,线上下单,线下派送,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实现双线营销服务闭环,带给粉丝们更多新奇体验。
影城的盈利模式多种多样,实在不应该“钻空子”,单方面将经营成本转嫁给让消费者进行“买单”。脚踏实地,升级观影体验,丰富影城服务新业态,顺应大众的消费需求,方能赢得好口碑。(冯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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