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社会融合和人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切实提高无障碍环境建设质量的有力保障。
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是人权法治保障的重要内容。进入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无障碍环境的需求日益迫切,涉及的领域也日益广泛,例如适老化改革、城市残疾人道路、妇幼哺乳室等。但当前无障碍环境建设,仍存在覆盖不够全面、建设不够系统、衔接不够连贯等问题。
数据显示,当前我国现有残疾人约8500多万,截至2021年底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有2.67亿,而且还有数量不小的特殊群体。基于现实需求考量,以人性化为出发点,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消除公共设施、交通出行、信息交流、社会服务等各领域的障碍,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能够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产活动,是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体现。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领域、多部门、多主体,既有传统的设施建设领域,也有新型的信息交流;既有有形的硬件设施设备,也有无形的软件服务理念。
从建设质量上看,要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运输、城乡道路等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这就得从前期筹备调研工作,到设计图纸、施工方案、验收成果等,要保证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有效衔接,不能作为样式摆设,而得是实打实地保障特殊群体权益;从覆盖范围上看,要重点关注单位、区域、场所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义务,例如社区残疾人就业岗位、公共服务适老化改革、无障碍阅读室、人行道停车场等地,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无障碍设施;从实际投入使用来看,要注重“使用维护”和“用户反馈”,对无障碍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应当明确维护和管理责任人,定期对适老化设施进行检查,看看是否需要改进、优化、再补充,同时也要对非法占用、损坏无障碍设施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严惩占用、破坏等行为。
无障碍环境建设看似小切口,实际却很复杂,覆盖面也广泛,从宏观到微观,只有各方面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各环节有序贯通、各要素系统连接,才能建设设施齐备、功能完善、信息通畅、体验舒适的无障碍环境。(冯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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