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今(7月1日)起施行。其中完善了间谍行为的定义,在加强反间谍工作的同时,注重对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的监督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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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在原本的规定上,将“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实施网络攻击等行为”明确为间谍行为。同时增加针对第三国的间谍行为,明确“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组织或者其他条件,从事针对第三国的间谍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适用本法”。
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对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作出了严格规范,限定执法前提,要求国家安全机关行使相关职权必须是“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调查间谍行为”“因反间谍工作需要”等法定情形。并且严控执法限度,明确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间谍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财物,查阅调取不得超出执行反间谍工作所需的范围等要求。
此外,新修订的反间谍法还明确建立健全国家层面的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规定了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在反间谍工作中的安全防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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