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高校
高校可自主组织教师职称评审
近日,省教育厅、省委人才发展局联合印发《海南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评审、按岗聘用,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条件不具备、尚不能独立组织评审的高等学校,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进行。
《办法》明确,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受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实行评聘分开的民办高等学校教师或公办高等学校中的编外教师,原则上送评通过率正高级不超过60%,副高级不超过70%,中级及以下在确保评审质量的前提下,暂不作通过率限制。
《办法》指出,高等学校要结合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等岗位类型,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科技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通用专业、特殊专业等不同专业门类,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评价标准。高等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要强化技术技能要求,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高等学校教师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授权组建(评审权限不得下放到二级学院)。各高校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在组建评委会时,应从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确定评委名单。抽取专家时,校外专家不得低于30%。
高等学校教师申报职称评审,应当如实提供申报材料,严禁弄虚作假。对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取消申报资格,已通过评审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一律予以撤销,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省教育厅、省委人才发展局表示,《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办高等学校的在职在岗教师,民办高等学校教师可参照参加职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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